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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4日

三、调整风险分级评分占比

《征求意见稿》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由原来的60分降为40分,新增“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总体风险分值越高,食品生产企业风险越高。

四、静态风险中个别食品生产企业类别进一步细化

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中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细化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专供特定人群主辅食品”。

五、调整和细化动态风险量化打分情况

将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打分调整为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等情况量化打分。

新增动态风险因素量化打分的具体实施情况,进一步细化为:

(1)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中一般项不符合的,每项次量化打分1分,重点项不符合的,每项次量化打分5分。

(2)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的,每批次量化打分5分,监督抽检发现非法添加等不合格问题的,酌情增加量化打分分值。

(3)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的,每次量化打分5分。

(4)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在以上三条的基础上,增加动态风险因素量化打分项目与分值,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六、调整评定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的程序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将“新开办食品生产经营者”改为“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范围更加严谨;同时对于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的评定不仅通过静态风险分值确定,还增加“通用信用风险”和“动态风险因素”来量化打分。

其具体规定为:评定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初步确定风险等级。在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量化打分,并确定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首次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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