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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罐头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罐头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anned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CCF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罐头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促进中国罐头工业的发展,为罐头行业服务。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三)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四)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

(七)对本行业新办工业企业申报进行前期调研,并签署论证意见,作为工商管理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本行业生产和出口生产许可证出口罐头工厂代号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和利用外资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

(九)对本行业产品的生产、出口和价格实行协调和监督,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利益;

(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参与培育国内的专业市场;

(十一)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工作。

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编写全行业的经济技术资料、出版刊物;

(十二)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本会暂不吸收个人会员,但可聘请专家、学者以及熟悉罐头行业和热心为罐头行业服务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职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罐头企业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通过的入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表)即为本会会员代表;

(四)由理事会或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参加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等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举办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尊重知识产权,不搞不公平竞争活动的侵权行为,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一) 决定和协调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且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本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

(四)本会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协会其它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与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日常联系;

(六)制定秘书处的工作条例和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名),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119日第五届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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