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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制度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8日

国家追溯平台追溯标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追溯平台”)追溯标签管理,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追溯标签是指由国家追溯平台生成的、含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的载体,追溯标签由“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字样和公共图标、追溯二维码以及产品名称、数量、收获时间、质检情况、生产主体、联系电话、生产基地等追溯基本信息等要素构成。

国家追溯平台生成的追溯标签具体式样见附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追溯标签的生成、使用、保存、监督和处罚等。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对追溯标签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提倡国家追溯平台入驻企业及其产品加施国家追溯平台追溯标签进行交易。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追溯标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需要的地方,可将国家追溯平台形成的追溯信息下载到本地追溯平台,编辑生成有地方特色的国家农产品追溯标签,但原有“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字样和公共图标、追溯二维码、追溯基本信息等要素不能改变。

支持社会第三方参与国家追溯平台追溯标签的推广应用。

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Rfid、Ras、生物芯片等追溯标签技术和设备。

第五条 当农产品在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且未交易时,产品具备加施追溯标签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打印追溯标签,并加施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不具备加施追溯标签条件的,应通过周转箱、网兜、塑料袋等进行简易包装,然后加施在简易包装物上。

有预包装的,可以通过下载追溯标签要素信息,通过包装印刷厂将国家追溯标签印制在预包装上。待正式包装时,通过扫码,将国家追溯平台上生成的产品批次信息自动传递到追溯标签上,进而形成完整的追溯信息。预包装追溯码要与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建立起关联关系。

农产品交易时,产品包装未改变的,不支持重复加施追溯标签。

第六条 当农产品在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且发生交易时,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我要销售”,选定产品批次信息,然后使用国家追溯平台移动APP“我要销售”扫描下游主体电子主体标识或手工填报下游主体信息等,确认交易,再将已经加施追溯标签的产品交付给下游主体。

第七条 当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发生交易时,国家追溯平台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登录国家追溯平台“我要销售”,选定产品批次信息,填报下游主体信息等,然后将产品交付给市场内主体或生产加工企业。

第八条 当下游主体提出要保护商业秘密时,产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对该批次产品追溯信息的查询权限进行设定,对其他人员可显示产品名称、数量、收获时间、质检情况,不显示生产主体信息、联系电话,生产基地只显示省、市两级位置信息。

第九条 追溯标签为矩形,采用不干胶打印,应当清晰、完整、易识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根据产品或包装物大小可自行选择追溯标识规格。

追溯标签参考尺寸(长×宽):25mm×15mm、30mm×20mm、45mm×25mm、70mm×40mm、90mm×50mm。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规范使用追溯标签,保证追溯标签与农产品对应一致。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追溯标签。

第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追溯标签信息,以备监管机构查验,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三条 消费者可登录国家追溯平台或使用二维码扫描软件,输入或扫描产品追溯码,查询农产品追溯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正确使用追溯标签。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按要求对追溯标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追溯标签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录:追溯标签式样

(详见农业农村部公报网络版,www.moa.gov.cn)


来源: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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