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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制度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18日

国家追溯平台追溯业务操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规范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 国家追溯平台”)开展追溯业务操作,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国家追溯平台首页开展产品、基地和车间登记,生产过程、产品批次、屠宰过程、加工过程等追溯管理,也适用于有业务需求的流通销售过程中的追溯管理。

第二章 产品、基地和车间登记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首页“我的管家”,选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品种,进行产品登记。品种有调整的,要及时在国家追溯平台上进行更新。

第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首页“我的管家”,准确填报生产基地详细信息,进行基地登记。基地有调整的,要及时在国家追溯平台上进行更新。

第五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具备加工条件的,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首页“我的管家”,准确填报加工车间详细信息,进行车间登记。车间有调整的,要及时在国家追溯平台上进行更新。

第三章 生产过程与产品批次管理

第六条 已与国家追溯平台完成对接的地方追溯平台、行业追溯平台或第三方追溯平台上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国家追溯平台入口,点击“我要生产”跳转到本级追溯平台,再准确填报投入品使用、农事操作、养殖档案等生产过程信息。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对待售农产品进行批次管理,并准确填报批次信息,包括行业、产品名称、产品来源、收获时间、收获数量、单位、收获基地、质检情况、产品认证类型等信息。

对同一品种混批出售或重新包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重建批次,准确填报重建批次信息。

第八条 屠宰场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对屠宰产品进行批次管理,准确填报屠宰后产品批次信息,包括屠宰数量,检疫合格证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分割产品种类、数量和单位等。有条件的,应通过智慧化设备采集动物电子耳标信息或者检疫合格证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实现信息自动生成、上传。

第九条 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对加工产品进行批次管理,准确填报产品名称、生产数量、单位、生产车间、生产时间、产品认证类型、质检情况和生产原料产地追溯信息。

第四章 流通管理与入市销售

第十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交易中,应当请下游主体先登录国家追溯平台,从首页“个人中心”调出电子身份标识码,然后登录使用本方国家追溯平台移动APP“我要销售”扫描下游主体电子身份标识,选择交易产品批次,填报交易数量,确认交易。下游主体应当及时核对并确认交易信息。如有必要,也可以按原操作程序提交退换货信息。

下游主体未在国家追溯平台注册的,上游主体应当登录国家追溯平台首页“我要销售”,选择交易产品批次,然后点击“流通销售”,并准确填报下游主体名称、主体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销售时间、销售数量、单位等追溯信息,再确认交易。

下游主体要求保护商业秘密时,产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对该批农产品追溯码查询权限进行设定,其他人员将不能查询原产地生产主体、生产基地等关键信息,但监管机构例外。

第十一条 农产品在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时,有业务需求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以登录国家追溯平台“我要销售”,选择交易产品批次,然后点击“入市销售”准确填报客户主体名称、主体地址、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销售时间、销售数量、单位等追溯信息,再确认交易。

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在国家追溯平台已经注册过的,可以参照上述第十条,利用国家追溯平台移动APP进行扫码交易。

第五章 信息查询与投诉

第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登录国家追溯平台“我要查询”,对产品台账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应用。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交易方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追溯违规操作行为的,可登录国家追溯平台首页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有权对本辖区内生成的产地农产品追溯信息进行查询,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可以查询国家追溯平台所有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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