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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ANNOUNCEMENT

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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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罐头工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罐头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Canned Food Industry Assooiation”,简称:CCF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全国罐头行业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和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共同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会员单位共同利益的代表,本协会为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促进中国罐头工业的发展,为罐头行业服务。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本协会在全部工作和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轻工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本协会在国家轻工业局指导下开展工作,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出有关行业发展重大决策的建议,接受政府委托,搞好行业管理推动罐头行业发展,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

三、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四、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实行行业的信息指导与服务。

五、组织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开展行检、行评和产品认证工作,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荐优质产品和新技术产品。

七、对本行业新办工业企业申报进行前期调研,并签署论证意见,作为工商管理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受政府委托,承担本行业生产和出口生产许可证出口罐头工厂代号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和利用外资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的监督。

九、对本行业产品的生产、出口和价格实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利益。

十、组织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参与培育国内的专业市场。

十一、 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能教育和等级考核工作。

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的鉴定,开展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编写全行业的经济技术资料、出版刊物。

十二、 接受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本协会暂不吸收个人会员,但可聘请专家、学者以

及熟悉罐头行业和热心为罐头行业服务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职务。

第八条 申请假如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罐头企业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通过的入会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代表)即为本协会会员代表;

(四)由理事会或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甲:会员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参加技术培训、技术转让等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乙:联系会员

可以享受会员的部分权利,即可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可以获得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 、资料、刊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甲:会员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尊重知识产权,不搞不公平竞争活动的侵权行为,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

乙:联系会员的义务是:

遵守协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十一) 决定和协调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导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本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实体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本协会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委托协会其它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与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日常联系;

(六)制定秘书处的工作条例和工作人员的奖惩、考核标准,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实。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包括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工作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中指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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