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简要解析
食品召回制度是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建立的,食品召回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市场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食品伙伴网对食品召回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为食品召回管理提供参考。
01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法规基础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当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已上市食品,同时通知相关方。这一规定为食品召回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确保食品召回制度有效执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召回的具体操作和管理要求。为贯彻实施该办法,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调加强监管、完善机制和组织领导。
02 不安全食品的范围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这个定义明确了不安全食品共包含两类食品:
一是,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这些食品可能是因为其成分、生产工艺、标签标识等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被明令禁止生产、销售或进口的。这类食品往往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可能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二是,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这类食品可能本身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是通过科学评估、检验检测或消费者反馈等途径,发现有证据表明其存在潜在的健康风险。这些食品可能由于原料污染、生产过程控制不当、储存运输条件不当等原因,导致食品中可能含有有害物质、微生物超标或营养成分不符合要求等问题,进而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列出了十三类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均属于不安全食品。概括来说,不安全食品主要包括使用非食品原料、过期原料、添加剂超标、滥用添加剂、营养不达标、感官异常、病死或死因不明肉类、检疫不合格肉类、被污染、标签虚假或过期、无标签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等。
03 食品召回主体责任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一旦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主动实施召回。食品生产者需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而食品经营者知悉后应立即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配合生产者进行召回。同时,食品经营者还需告知供货商,供货商也要及时告知生产者。为确保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召回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内部管理。
04 食品召回类型
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类型。
主动召回:指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在发现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后,自觉启动召回程序,回收并处置不合格的食品。食品生产者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或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责令召回: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企业未主动召回时,责令其召回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