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谏言!取消投诉举报奖励,职业打假还能有多少?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07日

关于对市场监管实务的两点思考
一、关于对商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置的思考
目前,在商品抽检不合格的后处置实践中,执法机关一般针对销售者进行处罚,对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的商家,也仅仅是“可以免于处罚”,个人认为,这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应明确市场监管的最终目。
个人认为,市场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只要能够达到规范这个目的,那么如何处罚,则应该充分考虑客观实际,做到“有温度执法”。比如,一家农副产品经营店所销售的农副产品经抽检不合格,在处罚时是否一定要处罚三五万以上才能达到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目的,而罚五六千就达不到规范的目的?如果罚五六千能够达到规范的目的,那为何一定要重罚到三五万以上?
其次,应明确导致抽检不合格的要素。
导致抽检不合格的要素,既有人为的因素,也有非人为因素。人为因素中,既有主观恶意因素,也有非主观恶意因素。比如,为了商品色泽更优,或者口感更好,或者保存期限更长,而添加一些明知不可添加的添加剂,属于主观恶意因素,应重罚。但因为土壤土质原因导致不合格,则是非人为因素,这就不应该将过错强加在生产经营者身上。如果上级批发商非法添加了添加剂,而下级销售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进了该批商品,这种情况下,将过错施加于下级销售者也明显不当。

最后,应明确经营者的客观情况。
一是部分经营者的文化层次有限,这决定了他们对索票索证的法律法规掌握不是很完全;二是部分经营者的经济能力有限,这决定了他们对检验不合格的结果维权无力;三是部分经营者相对于执法者处于弱势地位,这决定了他们对处理结果充满无奈。
综上,个人对商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是对有主观恶意行为的经营者予以重罚。对抽检不合格的情况,要追根溯源,区别对待。从源头上对经营者主观恶意的行为人进行重罚。
二是对无主观恶意行为的经营者以宣传为主。对无主观恶意且无力控制过程的,且对执法者充分配合的经营者,应该以勒令下架、召回不合格商品,对经营者予以责令改正或者警告等处罚,并对其加强宣传教育。
总之,执法者应充分认识到,作为经营者,也是人民群众之一员,设身处地,对他们决定不了的事项,我们一棍子打死是否合适?执法,还是应该有温度。

二、关于对职业打假的思考
职业打假本职上应当被认定为利用经营者存在的经营漏洞,对经营者进行敲着勒索,以牟取不当利益的违法行为。他们大量消耗执法资源为其个人牟利,也极大的破坏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但往往因为职业打假和一般投诉举报边界模糊,不好界定,因此,在实际受理中,执法人员为了减轻自身的工作量和存在的纪律风险,而牺牲经营者的权益,以“和稀泥”的方式来处理职业打假。针对这一现象,个人建议如下:
一、对举报投诉事项依法查处。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投诉,应该如实核查,该立案的立案,该查处的查处,对未对投诉举报人造成实际伤害的投诉举报,则不必向投诉举报人回复处理结果。
二、杜绝举报奖励或者多倍赔偿。不再面向公众建立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对投诉举报人要求奖励或者多倍赔偿等诉求一概不予支持,仅支持职业打假人追偿在消费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货款。对于确需面向社会有奖征集证据线索的,可由发布单位临时性的出台相关通告,但要明确相关通告只针对某一领域临时使用。
三、对投诉举报人的实际损失追偿申请应审慎支持。对投诉举报人提出造成财产或者身体健康损失由商家赔偿的诉求,则应由投诉举报人举证,证据包括权威的鉴定结论,或者是正规的医院诊断书等能够明确证明是所购商品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进行不超过损失的非营利性赔偿。
以上,可斩断投诉举报人通过投诉举报牟利的途径,从而减少恶意打假的现象。

来源:监管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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