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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NOTICE ANNOUNCEMENT
罐头厂代号的由来与变迁
上个世纪60年代,罐头食品营销是以出口国际市场为主,国内经营外销业务统一由原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及所属分公司负责,统一商标牌号,不注明具体罐头食品厂的厂名。外贸部门掌握的商标,每一个商标由几十家出口罐头厂共同使用。当产品出厂、出口到国外,或发生质量等问题,很难找到是那一家工厂生产的,无法联系退货及后续工作。
1961年,原轻工部、商品检验局、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三方参照国际罐头生产惯例,共同制订了《罐头厂出口代号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只有经过三方对生产企业的一系列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并批准出口工厂代号的产品才许可出口。
1993年4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轻工业部,成立中国轻工总会。
1995年 ,为控制盲目发出口罐头厂代号,确保出口罐头质量,加强对出口罐头厂代号及商检卫生注册的管理,轻工总会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联合发出《关于重申审批出口罐头厂代号有关事项的通知》,其内容:由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部门管理职能的变动,经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商定,此后出口罐头厂代号由省(区、市)轻工局负责管理。
1995年6月,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根据发布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同时配套制订了《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于1995年6月22日实施。
1999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撤销中国轻工总会,设置国家轻工业局。
为加强出口罐头工厂的管理,根据《关于对全国出口罐头厂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轻总食[1992]2号)和《关于对全国出口罐头厂进行清理整顿的补充通知 》(轻食罐[1999]09号)的文件精神,经过各省、市、区轻工业主管部门的全面检查考核,并征求了当地商检部门的意见。全国原具有出口罐头厂代号的企业共有496家 ,经过清理整顿后其中388家作为保留出口罐头代号企业。凡获批准的出口罐头厂,国家轻工业局将颁发正式出口罐头工厂代号证书。
国家轻工业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罐头工厂代号管理的通知》(国轻行[1999]315号)要求各省、市、区轻工业主管部门在进一步加强对出口罐头工厂代号的管理工作, 督促和帮助出口生产和经营企业强化代号管理意识,维护本厂代号的形象。未获得出口厂代号和卫生注册编号的企业一律不得加工出口罐头,外贸经营单位不应收购未获批准代号的罐头产品出口。已获得罐头出口代号的企业应严格按罐头出口代号使用规定,规范使用罐头出口代号。以建立正常的出口罐头生产和经营秩序,促进罐头出口量的不断扩大。
1999年12月6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出口罐头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和对其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针对出口罐头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和对其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要求,要求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加强对卫生注册编号专厂专用的管理,监督企业将本企业的卫生注册编号永久性地标示在罐体上。对一切冒用、供共用或租借注册编号的企业,停止接受其产品报检,对其中有注册编号的,要吊销其卫生注册编号。
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的基础上修订并发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20号令)对罐头食品等六大类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新修订《出口罐头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规范》要求企业应当在加工现场的生产线上对包装容器永久性地标注本企业的卫生注册编号、生产日期或有效期、批号等内容,根据包装容器的特性标注产品代号等内容;企业应当在罐头运输包装物的侧面标注卫生注册编号、批号和生产日期等内容。热力杀菌工艺必须能够保证杀菌强度达到足以杀灭对象菌,其中低酸性罐头的杀菌强度不低于“12D”,酸性罐头及酸化罐头的杀菌强度不低于“6D”。
2002年11月,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罐头行业的“罐头出口厂代号”被列入国家取消的第—批行政审批项目之中,罐头厂出口代号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历史被划上句号。
2002年11月,中国罐头工业协会鉴于改革开放以后,罐头行业出现了新的格局。各地纷纷兴建规模不一的罐头加工厂,技术和管理水平千差万别,尽管原轻工部门尽力规范代号的审核,却因相关部门执法松懈、缺乏配合而导致罐头厂出口代号被冒用、滥用的混乱局面,负责罐头厂出口代号管理的三方再次发文,重申加强罐头工厂代号管理的必要性。但在深化改革、加大开放力度的大潮下,国有罐头企业的合资、承包、转让、改制全面展开。与此同时,轻工系统、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从中央到地方的机构及职能进行调整和变革,罐头厂出口代号的管理再次出现了混乱。优秀罐头生产企业的代号被小厂冒用,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罐头产品的国际声誉,并且开始出现行业无序、低价竞销的局面。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24号和国经贸厅法规[2002]162号“关于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了避免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保护罐头工厂代号的品牌效益和在国内外市场上已有的良好影响,利用罐头工厂代号营造行业的有序环境,使之继续促进我国罐头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关于罐头工厂代号后续管理的请示》内容包括:1.罐头工厂代号的沿革及现状;2.加强罐头工厂代号的必要性;3.新的罐头工厂代号管理办法特点;4.新罐头工厂代号的实施计划与步骤5.罐头工厂代号监管工作与质检部门对接的设想。上报国家经贸委。
2003年2月21日国家经贸委《关于罐头工厂代号后续管理问题的复函》国经贸厅法规[2003]20号,决定由中国罐头工业协会开展“罐头工厂代号”的后续管理工作,自2003年2月,中国罐头工业协会正式接手“罐头工厂代号”后续管理工作以来,积极着手各项工作的开展,形成了全国性“罐头工厂代号”管理网络,制订了《中国罐头工业协会罐头工厂代号管理办法》,明确罐头工厂代号的工厂生产条件审查细则、罐头工厂代号考评工作守则。 新的《罐头工厂代号管理办法》在保障罐头工厂代号合法使用上具有明确规定,即:罐头工厂代号的合法使用是建立在罐头生产企业与中国罐头工业协会、地方罐头行业组织三方共同签订的《中国罐头工厂代号使用协议》的基础上,没有签订《中国罐头工厂代号使用协议》的企业不得使用代号。并明确指出,非法使用罐头工厂代号的企业,将受到多种措施的制约和管理,新的《罐头工厂代号管理办法》管理的主要目的,除了保证产品质量外,成为我国罐头行业自律的工具。更重要的在于保护和提升罐头工厂代号既有的国际信誉和品牌效益,为行业健康发展服务。
2003年7月8日,中国罐头工业协会在石家庄正式启动以市场化运作为主、以鼓励企业提高质量、发展并壮大名牌为主要目的的“罐头工厂代号”管理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