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头工厂代号考评工作守则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6日
为做好罐头生产企业工厂代号的考评、发放、吊销等管理工作,保证其合理、公平、公正,特制定罐头生产企业工厂代号考评工作守则。
1. 考评组必须由2—3名熟悉罐头生产与管理、作风正派的专家组成。考评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国罐头工业协会罐头工厂代号管理办法》、《罐头厂卫生规范》、《出口加工企业卫生规范》等有关法规,并持有中国罐头工业协会颁发的聘书。
2. 考评组在接到罐头工业(行业)协会转来罐头生产企业提交的“罐头生产企业工厂代号”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对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与罐头生产企业商定具体的考评时间,并按时进行考评。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罐头生产企业在一个月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 考评组对罐头生产企业进行考评时,应根据法规规定内容对企业的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采用提问、审查记录、检查生产现场及检验情况等方式进行,然后采用集体讨论、汇总,最后给予结论,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罐头工业(行业)协会。由协会通知生产企业,并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改进意见。
4. 中国罐头工业协会对考评合格的罐头生产企业核发罐头生产企业工厂代号证书,对考评不合格的罐头生产企业,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5. 考评员必须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不循私情,不以权谋私。考评组除必要的旅差费和专家费外不得再接受被考评工厂的钱物。
6. 考评员应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平等待人,对考评工作认真、仔细、负责。(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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