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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上的专利标识,你标注规范了吗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2日

(2)专利申请期间标注专利标识

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例如“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 20132×××××××.×,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其中专利申请号,是指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一定编码规则给出的编号。专利申请号通常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201110012018.X。在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被视为撤回后仍标注专利申请标记属于不规范标注。

同样专利标识不能具有误导性,因此在专利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之前不存在侵权的情形,标记“侵权必究”“仿冒必究”“专利申请已获保护”“未经授权不得仿制”等文字容易误导公众,属于标注不规范的行为。

三、关注专利权的有效性和与产品的关联性

(1)关注专利权有效性

在标示专利前,应保证专利权应处于有效状态。已取得专利权的专利,可能会因专利权有效期满、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或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的终止,也可能出现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情形。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该专利权自始视为不存在,因此,无论是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都不可以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2)关注专利权与产品的关联性

产品与专利应具有关联性。标注的专利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与产品不一致的,无论标注形式是否规范,标注行为都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四、国外专利的标示

专利具有地域性,不存在所谓“国际专利”“全球专利”等术语。权利人拥有国外专利或者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的,其应当参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要求,如实标注所拥有专利权的类别、国家及该国专利号。如“德国发明专利,专利号 GE×××××××”。

五、小结

综上所述,专利标示应遵循真实、有效以及不误导消费者的原则,同时专利标示要素标注全面。国外专利可以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进行标注,但不建议采用“国际专利”“全球专利”等术语。


来源:食品标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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