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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4日

2022年2月17日,为推进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把《征求意见稿》与《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进行比对分析,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风险分级管理的范围和定义有所变化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9月发布《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包括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企业等,而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调整了风险分级管理的范围,针对的是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关于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者不再适用本办法。

《征求意见稿》中风险分级管理更加精准化。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的评定,是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来划分;而《征求意见稿》中风险分级管理是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

二、新增风险评价指标

《征求意见稿》在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中新增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具体情况包括: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

(2)食品安全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企业规模、食用人群等情况;

(3)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责任约谈等确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

(4)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情况。

此外,对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的量化打分也进行了具体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因素的量化打分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具体分值通过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值(总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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