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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30日

为支持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调整。

有关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一)最惠国税率。

1.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 883 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1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 9 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第六步降税。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 8 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配额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 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进行适当调整。

(三)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1.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到位的协定税率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 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进一步下调,其中,原产于蒙古的部分进口商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2 起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2021 年 7 月 1 日起,按照中国与 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原产于毛里求斯的 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第一年税率。

3.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4. 继续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在出口方面,继续实施现行出口关税税率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继续对铬铁等 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同时为满足产业发展和贸易管理需要,对部分税目、注释进 行调整。经调整后,2021 年税则税目数共计 8580 个,较2020年净增31个。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 2021年 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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